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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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1號聲請人雲林縣褒忠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蘇明旗 相對人 鄭明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12月2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債務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①104年12月31日②105年1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①450,000元②550,000元,詎自①105年10月31日②105年11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410,
000元②51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放款分戶卡、褒忠鄉農會授信約定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6年3月10日雲院忠非信決106年度司拍字第11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3月14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1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大埤鄉│尚義││380│建│109.50│全部│││0│││││││││││1││││││││││└─┴───┴────┴───┴───┴────────┴─┴──────┴───────┴─────────────────┘┌──────────────────────────────────────────────────────────────┐│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11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範圍│備考│││││││各層│合計││││號││││屋層數│││││├─┼───┼───────┼───────┼───────┼─────────┼────────┼──────┼──────┤│0│118│雲林縣大埤鄉尚│雲林縣大埤鄉尚│2層住家用、加│一層39.27│108.71│全部│││0││義段380地號│義路19之1號│強磚造│二層53.59│││││1│││││騎樓12.60││││││││││電梯樓梯間3.25││││└─┴───┴───────┴───────┴───────┴─────────┴────────┴──────┴──────┘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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