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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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80號

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複代理人 俞欣潔

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訴訟代理人黃彰玲

複代理人俞欣潔

上列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開發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行公司)因與被告凱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斐凱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均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震旦開發公司訴請被告凱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勛公司)返還數位影印機,並請求被告凱勛公司、許斐凱連帶給付欠款新臺幣(下同)106,335元,合計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73,620元(67,285元+106,335元=173,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原告震旦行公司訴請凱勛公司、許斐凱連帶給付欠款15,474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5,4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宋德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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