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35號
原   告  楊振男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宋秀香 發支付命令(10
9年度司促字第363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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