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84號原告 李雅雯
黃麗卿 王淑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阿里邦有限公司台灣辦事處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有關被告應給付原告李雅雯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5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第二項有關被告應給付原告黃麗卿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45,9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第三項有關被告應給付原告王淑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69,3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李雅雯、黃麗卿、王淑珍各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