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96號原告 賴鴻琦 被告 蘇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萬元(即以原告聲明被告應交給原告之房屋買賣價金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