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13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熊漢節被告竺定緯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公共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熊漢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竺定緯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五千元,由具保人熊漢節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屬實,有保證金收據、通知單、回執、拘票、報告書等件為證,應准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惠萍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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