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貳年柒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將其收押,並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裁定自九十二年五月十七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莊玉熙法官林佩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