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九九號
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代收人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四四五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四四五六號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總額為新台幣捌拾萬元之滙通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一張(編號NA0000000)、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叁張(編號NA0000000、NA0000000、NA0000000),准以同額之國泰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八0四二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擔保金總額為新台幣捌拾萬元之滙通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一張(編號NA0000000)、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叁張(編號NA0000000、NA0000000、NA0000000),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四四五六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揭定期存單業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到期,急須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為由,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鄭吉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