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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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558號
原   告  王昭盈
被   告  王怡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怡慧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
550元(本院依職向地方務局函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之建物其課
稅現值),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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