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銘輝選任辯護人陳建三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4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銘輝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許銘輝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凶器加重竊盜罪嫌及同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凶器加重強盜罪嫌及同法第330條第2項、第1項之攜帶凶器加重強盜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之加重強盜、加重強盜未遂罪嫌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4年11月1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於105年1月21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涉犯上開重罪,因重罪誘發逃亡之可能性極高,上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經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又本案固已辯論終結並業於105年1月19日宣判,然宣判後仍有上訴或執行之可能,是仍有繼續羈押,以保全審判或執行之必要。從而,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周瑞芬法官徐右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曉鳳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