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92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郁旭華律師
王燕玲 律師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強盜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裁定執行羈押。
二、經本院再於上開羈押期間屆滿前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訊問被告及審閱卷證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爰裁定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九十五年五月十三日起延長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林中如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志銘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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