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1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送達代收人  陳興忠
被   告  蘇盟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巷○○
號7樓」,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稽,又查本件被告侵權行為
地均係在臺北市大安區、中山區、信義區、松山區等處,亦
有本院97年度訴字第2212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按,是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等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衡 酌本件原告主張相關事實,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為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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