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小字第27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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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彥安
訴訟代理人  蔡曜謙
訴訟代理人  施孟君
被   告  黃吉春黃連春
被   告  黃新雅
上列當事人102年度花小字第27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2月12日上午10時43分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張任萱
    通 譯 盧冠宇
朗讀案由。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95年8月
15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張任萱
法官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2月12日
法院書記官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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