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41號
原   告  周根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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