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24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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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2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242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九十八年度審易字第二四二七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於本院民國98年10月29日準備程序中表示:承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而經本院於同日以98年度審易字第2427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於同日進行審判程序,被告改口否認部分犯罪,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