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債務人 張芷榕 (原名: 張美
5樓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件:
⒈說明債務人自聲請前2年起(即自民國96年11月起)迄今之工
作內容、每月收入情形及薪資結構(如本金、獎金、紅利),並提出95、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8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含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需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⒉ 陳明 債務人自何時起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款?每月若干元?並提出低收入戶卡。
⒊陳明目前與債務人同居之人有若干?其姓名、與債務人之關係
為何?⒋陳明應受扶養人 顏巧倫 、 顏嘉玲 、 顏成翰 每月扶養費用各新臺
幣(下同)9,886元之計算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⒌ 承上 ,陳明上開扶養費金額是否已包含應受扶養人之膳食費、
交通費及教育費用?⒍陳明債務人之配偶 顏豪臏 自96年11月起迄今之工作內容及每月
收入情形;如係在監,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提出顏豪臏之
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⒎債務人陳報每月醫療費360元乙節,請陳明係因何疾病而支出?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診斷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