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430號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樓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潘統綸 被上訴人 楊朝圍
號訴訟代理人 王忠沂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月1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提出被害人何時向上訴人申請補償醫藥費及殘廢補償,並請提出被害人醫藥費收據,及證明被害人之殘廢與被上訴人之車禍過失有相當因果關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朱樑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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