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繼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聲繼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遺產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繼字第12號聲明人 劉書衡 代理人 田在川 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與聲明人間『書信往來』及兩造『合照照片』資料。
二、被繼承人『探親照片』及『探親時間』資料。
三、被繼承人『匯款』予大陸地區親友之單據或證明。
四、聲明人來臺之資料、照片。
五、陳明聲明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最近之探親時間及提出相關證據。
六、符合繼承人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集體戶口表、居民身份證)。前揭身分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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