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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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2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順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40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29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或已上訴但未提上訴理由,經審判長定期間補正仍未補正者,則應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廖順利(下稱被告)於民國100年11月4日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核其記載之上訴理由略為:被告家中母親年邁,體弱於安養治療中,且具領身心障礙手冊,況被告為家中獨子,懇請准予被告改判藥物治療戒除毒品,又能長期照顧母親,以盡孝道等語。
三、本院查:㈠被告因不服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於前述
時間具狀敘明理由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則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該條項立法修正理由及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即應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以判決駁回之;且上訴理由之具體與否係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不在命補正之列(參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2點)。
㈡又原判決依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
報告與臺中市政府太平分局毒品尿液檢驗真實姓名代號各1份,及被告所為經查屬實之自白,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證據資料,認其有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行為,累犯,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等規定,審酌被告戒絕毒癮之意志不堅,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然念其犯後尚知認錯,顯有悔意,其施用毒品並無危害他人,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暨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暨考以其僅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0月,核其採證、認事及用法,並未違反一般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量刑亦屬妥適,尚無違背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先予敘明。
㈢被告雖以前揭理由提起上訴,但本件既經起訴在案,法院即
應依法審理,所言「請准予被告改判藥物治療戒除毒品」云云,於法無據;另其餘之上訴理由,則概與其前揭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罪、刑均無關聯。從而,被告之上訴理由顯未本於案內具體之卷證資料或提出其他新事證,以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可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
四、綜上所述,被告之上訴理由既非前開說明所謂之具體理由,則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之意旨,及依「程序優先於實體」之刑事訴訟法原則,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定上訴程式,而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宏卿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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