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40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403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被   告  薛莞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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