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6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26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簡字第26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28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建志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乳酪條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至第4行「徒手竊取由 呂康豪 所有放置於該處機車置物箱內之價值新臺幣(下同)30元之乳酪條1個」更正為「徒手竊取由呂康豪所有放置於該處機車椅墊上紙袋內之價值新臺幣(下同)30元之乳酪條1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建志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以獲取所需,僅為貪圖小利,竟任意以竊取之方式,冀得他人財物,復未能與告訴人呂康豪達成和解,賠償其所受損害,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知所悔悟,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物品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被告竊得之乳酪條1個,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發還予告訴人,既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至被告竊得之巧克力麵包1個,固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然已實際發還告訴人,有贓證物保管收據1紙(見109年度偵字第22825號偵卷第47頁)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5項之規定,自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臺中 簡易庭 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2825號被告陳建志男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9年6月23日19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徒手竊取由呂康豪所有放置於該處機車置物箱內之價值新臺幣(下同)30元之乳酪條1個、價值20元之巧克力麵包1個,得手後,隨即逃離現場,並將上開乳酪條食用完畢。 嗣呂康豪 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後,始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上開巧克力麵包1個(已由呂康豪領回)。
二、案經呂康豪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建志經傳喚未到。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呂康豪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證物保管收據、監視器翻拍照片及刑案現場照片共12張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檢察官林宏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閔照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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