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交簡字第7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字第7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交簡字第7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勝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1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勝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應補充更正為「於同日18時7分許,經進行酒精濃度吐氣測試」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鄭勝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㈡被告曾於民國10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4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案件經臺中高分院107年度聲字第68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
8年2月11日執行完畢出監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因故意犯本案最重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飲酒後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漠視公權力
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甚鉅,所為實有不該;呼氣中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44毫克酒醉程度,幸未發生事故即為警查獲;被告所駕駛之交通工具為普通重型機車,對往來參與交通使用人危害較輕;且從事工作為工之生活狀況,學歷為國中畢業(見被告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1108號被告鄭勝文男4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勝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
108年2月11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自108年2月21日17時許起至同日17時5分許止,在臺中市龍井區臨港路之工地內飲用啤酒後,仍隨即於同日17時45分許騎乘牌照號碼KCQ-351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55分許,行駛至臺中市龍井區向上路與遊園南路交岔路口時,因行車不穩且臉色潮紅為執行勤務之員警攔查,發現鄭勝文身上散發酒氣,經進行酒精濃度吐氣測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4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勝文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一中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佐。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檢察官蔣忠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 官卓宜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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