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 律師再審被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一段十七號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十七號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 律師複代理人 彭建亮 住台北市○○○路○段○○○號三樓之一右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調查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