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二項所定具有成癮性、濫用性、社會危害性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沒收銷燬。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六十一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因屬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前揭扣案之白粉一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份(淨重○.○三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九○陸(一)字第九○一三五二七五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扣案之物確為第一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經核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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