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6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洪梅芬律師
李季錦 律師 涂欣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將其收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前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陳淑勤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