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850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六年度婚字第八五○號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第二段中關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
050元」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第三段中關於「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550元」記載,應更正為「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3
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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