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4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4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451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正確之聲明(發票日期有誤)。
二、正確之相對人姓名。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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