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183號
原   告  李春娥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黃馨瑩 律師
被   告  李武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積欠
裁判費1,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1,43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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