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183號
原 告 李春娥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黃馨瑩 律師
被 告 李武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積欠
裁判費1,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1,43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