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調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周淑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芳儀李佳臻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租賃標的物即彰化市○○○段○○○○段0000○號
  、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巷○○號房屋之最近交易價
  額,並提供相關資料供本院參考(如購入房屋之買賣文件、
  價金收據、估價報告、近期相鄰同類不動產成交行情證明、
  房屋稅籍證明書等)。
二、聲請人應按本件租賃標的物之交易價額,加計起訴狀訴之聲
  明第二項請求之租金及水電費用新臺幣38,501元後,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三、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陳報狀及資料,並提出繕
  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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