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彥百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犯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犯殺人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條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二年四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甲○○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李文輝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官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