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七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
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己○○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B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