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34號原告 錢葉義 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央通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萬658元,應繳裁判費1萬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7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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