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7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6,6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