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815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楊美珠 上訴人 曾美蓮 訴訟代理人 黃柏承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黃香公 (即祭祀公業黃香公)法定代理人 黃睿遜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7月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詹文馨法官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李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