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70號上訴人 楊美珠
曾美蓮 被上訴人 黃香公 法定代理人 黃睿遜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70號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楊美珠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500元(其受判決不利部分為返還占有土地4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按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24,500元計算其價額為1,20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9,468元;上訴人曾美蓮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49,500元(其受判決不利部分為為返還占有土地51平方公尺,按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4,500元計算其價額為1,24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0,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格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