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79號聲請人 劉慶復 住臺北市○○區○○路○○號9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魏皓辰 、嘉家興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