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82號聲請人 吳有能 相對人 王彥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0年8月2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原債權人 吳蔡查某囝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0年8月27日起至90年11月2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為90年11月27日,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0年9月6日向原債權人借用500,000元,詎屆期未清償。又原債權人將上開債權讓與第三人 黃美良 ,第三人黃美良復將上開債權讓與第三人 黃尚偉 ,亦已由地政機關分別於91年3月8日、95年10月26日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嗣後於本院100年司執字第3443
4號受償債權原本300,000元,今尚餘債權原本200,000元未清償。而第三人黃尚偉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亦已由地政機關於102年5月30日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履行事項、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本票、虎尾郵局第000126號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8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四湖鄉│林厝寮││0000-0000│旱│1995.00│2057分之1000│王彥鴻應有部分1000/2057││0│││││││││││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