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56號上訴人 魏山景 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
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者,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2年7月9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僅表明不服本院102年度苗簡字第206號第一審判決之理由,並未具體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於法尚有不合,爰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玲
法官林大為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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