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72號原告 李嘉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睿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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