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6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3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丙○○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97年度選偵字第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得之物(即如附表一、二各所示之物),均係屬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又檢察官聲請書當事人欄另贅列被告乙○○姓名、年籍等項,應予更正刪除)。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丙○○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查獲,並遭扣得附表一、二各所示之物,嗣檢察官偵查後,依卷附通聯監聽譯文及證人陳忠誠之證述,認定「丙○○與甲○○為幫助第7屆立法委員高雄市第4選區候選人 黃昭輝 順利當選,於民國96年12月2日晚間10時,在高雄市○○區○○街○○號甲○○住處,共同與數名不詳姓名年籍之『樁腳』會面後,均準備茶葉及香菸禮盒,預備自民國96年12月3日起至97年1月4日止,交付選區內有投票權之人甲○○、丙○○,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並就被告甲○○、丙○○所涉預備賄選罪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選偵字第7號卷無訛,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再查,附表一所示物品經核均與被告甲○○、丙○○所涉預備賄選罪相關;又該等物品分屬被告甲○○、丙○○所有各情(詳該附表所示),亦經被告甲○○、丙○○分別於偵查中自陳明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選偵字第7號卷第60、63、67頁參照),則附表一所示之物據屬被告所有供犯預備賄選罪所用之物甚明,揆諸首開規定,檢察官此部分之沒收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附表二所示之物部分,則尚難認與被告甲○○、丙○○之預備賄選犯行有何相關,從而此部分之聲請,自非有據,依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鍾淑美┌────────────────────────────────┐│附表一:│├──┬───────┬───┬────┬────────────┤│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所有人│扣押物品清單(97選偵字第││││││7號卷頁碼)、編號│├──┼───────┼───┼────┼────────────┤│1│茶葉禮盒(一)│陸袋│甲○○│97檢總管6390號(112)08│├──┼───────┼───┼────┼────────────┤│2│茶葉禮盒(二)│伍罐│甲○○│97檢總管6390號(112)09│├──┼───────┼───┼────┼────────────┤│3│茶葉5袋半斤裝│拾罐│丙○○│97檢總管6390號(108)03│├──┼───────┼───┼────┼────────────┤│4│茶葉2盒4兩裝│陸罐│丙○○│97檢總管6390號(108)04│├──┼───────┼───┼────┼────────────┤│5│香菸禮盒(一)│貳伍條│甲○○│97檢總管6390號(112)10│├──┼───────┼───┼────┼────────────┤│6│香菸禮盒(二)│拾伍條│甲○○│97檢總管6390號(112)11│├──┼───────┼───┼────┼────────────┤│7│黃昭輝競選文宣│貳冊│甲○○│97檢總管6390號(111)05│├──┼───────┼───┼────┼────────────┤│8│高市苓雅區城東│柒紙│甲○○│97檢總管6390號(111)07│││里11鄰里民名冊││││└──┴───────┴───┴────┴────────────┘┌────────────────────────────────┐│附表二:│├──┬───────────┬────┬────────────┤│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扣押物品清單(97選偵字第│││││7號卷頁碼)、編號│├──┼───────────┼────┼────────────┤│1│簽注六合彩資料(一)│31張│97檢總管6390號(111)01│├──┼───────────┼────┼────────────┤│2│簽注六合彩資料(二)│3張│97檢總管6390號(111)02│├──┼───────────┼────┼────────────┤│3│簽注六合彩資料(三)│1冊│97檢總管6390號(111)03│├──┼───────────┼────┼────────────┤│4│簽注六合彩資料(四)│29紙│97檢總管6390號(111)04│├──┼───────────┼────┼────────────┤│5│傳真機│1部│97檢總管6390號(112)13│├──┼───────────┼────┼────────────┤│6│電話(00-0000000)│2支│97檢總管6390號(112)14│├──┼───────────┼────┼────────────┤│7│簽賭錄音帶│3捲│97檢總管6390號(113)15│├──┼───────────┼────┼────────────┤│8│簽賭錄音機│1台│97檢總管6390號(113)16│├──┼───────────┼────┼────────────┤│9│記事本(簽賭款項記錄)│1冊│97檢總管6390號(113)17│├──┼───────────┼────┼────────────┤│10│ 吳李素敏 行事曆│1冊│97檢總管6390號(111)06│├──┼───────────┼────┼────────────┤│11│簽賭資料│5張│97檢總管6390號(108)06│├──┼───────────┼────┼────────────┤│12│簽賭參考資料│19張│97檢總管6390號(108)07│├──┼───────────┼────┼────────────┤│13│筆記本│1本│97檢總管6390號(108)05│├──┼───────────┼────┼────────────┤│14│現金│新臺幣11│97檢總管6390號(112)12││││萬2800元│註:檢察官已發還│├──┼───────────┼────┼────────────┤│15│ 郭玟 成機車檔板文宣│11個│97檢總管6390號(108)02│├──┼───────────┼────┼────────────┤│16│郭玟成文宣傳單│84張│97檢總管6390號(1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