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727號聲請人 李維娟 聲請人因遺失受益憑證,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受益憑證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受益憑證,本院將宣告其為無效。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727號│├─┬───────────────┬────────────┬───────┬───┬────┬───┤│編│受益憑證名稱│權益變更編號│憑證編號│張數│股數│備考││號│││││││├─┼───────────────┼────────────┼───────┼───┼────┼───┤│01│安泰ING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02Z0000000000│1│1000││││││││││├─┼───────────────┼────────────┼───────┼───┼────┼───┤│02│安泰ING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02Z0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