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1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1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龔信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陸仟陸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99%│││423396元│2月21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99%│││169686元│2月21日││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719│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元│2月06日││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5%│││109028元│2月06日││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78096元│2月06日││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4168號)
(一)債務人龔信元於民國98年0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70,000元,約定自民國98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05年04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2月20日止累計427,798元正未給付,其中423,396元為本金;4,102元為利息(2013/12/23~2014/02/2
0);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龔信元於民國98年03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429,
000元,約定自民國98年03月26日起至民國105年04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2月20日止累計171,830元正未給付,其中169,686元為本金;1,644元為利息(2013/12/23~2014/02/20);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龔信元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2月05日止累計196,997元正未給付,其中187,843元為消費款;9,
154元為循環利息(2013/11/9~2014/02/05);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
4),(005)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