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6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2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三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及減得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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