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8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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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48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一、上列被告甲○○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就被告甲○○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至同案被告乙○○(TRANANHDAO)部分,爰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