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89年度彰簡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彰簡字第七九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三時零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