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六三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遊戲機「娃娃機
」壹台(含IC板壹塊)、「越南大戰」參台(含IC板參塊)、「格鬥天王」貳台
(含IC板貳塊)、「三國戰紀」壹台(含IC板壹塊)、「機車賽車」壹台(含I
C板貳塊)、「射擊機台」壹台(含IC板壹塊)、「賽車」壹台(含IC板壹塊)
、娃娃拾隻、新台幣壹仟肆佰貳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