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連寶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附表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之最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
三、聲請人現有無工作?
(一)若有工作,請陳報下列事項:
1.任職公司為何?
2.工作地點位於何處?
3.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至今(民國99年7月至今)平均每月薪資為多少,並提出聲請清算前2年至今每月薪資單或者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
(二)若無工作,請陳報係於何期間失業。
四、釋明聲請人每月需支出2,000元交通費以及3,000元日用品之必要性。
五、聲請人主張每月需支出2,300元之保險費,請分別細列係繳交何人之何種保險費。
另外,若有投保商業保險,亦請提出全部儲蓄性、投資性之保險契約影本(包括聲請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而受益人為聲請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之保險契約)★並說明:上列各該保險如何分紅(每幾年領回多少金
額一次)、滿期金為何(何時期滿,期滿可領多少金額)?
六、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時僅提出債權人清冊(誤為債務人清冊),請補提債務人清冊(列明有無何人積欠聲請人債務,若無,則記載「無」)。
七、補提聲請人、聲請人之直系血親尊、卑親屬以及配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八、陳報聲請人「配偶」有無工作(如有,其月薪收入為何)、個人總存款金額(陳報各存款銀行、存款金額)、名下有無不動產(提供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應包含抵押權設定資料)
九、以目前之收入、支出狀況,試擬聲請人之更生方案(債務清償計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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