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簡調字第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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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兼上二人之 丁○○
  代理人
  相 對 人 乙○○
  兼上一人之 甲○○
  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 司鳳 簡調字第88號返還土地等調解事件於中
華民國99年7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
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劉國偉
  調解委員 許燦輝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兼代理人 丁○○ 到
相對人兼代理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共有之土地為高雄縣○○鄉○○段○○○○○○號(下稱
  258-1地號),相對人甲○○所有之土地為高雄縣○○鄉○
  ○段○○○○號(下稱257地號)及所有其上建物門牌號碼高
  雄縣○○鄉○○路○○○號,相對人乙○○所有之建物(於
  257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高雄縣○○鄉○○路○○○號及
  127-1號。
二、相對人不得在聲請人共有之上開258-1地號土地上建造建築
  物及從事營業行為。
三、聲請人同意相對人無償出入上開聲請人共有之258-1地號土
  地。
四、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捌仟元整,給付方
  式:相對人當場給付現金肆萬捌仟元予聲請人收受無訛。
五、聲請人同意拋棄其他請求。
六、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劉國偉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劉國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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