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就乙○○○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張泰昌 所聲請
執行之本院99司執字第56094號強制執行事件停止執行,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與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
亞公司)並無買賣關係,係被人偽造的,因認不能對聲請人
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已對達亞公司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因
以請求停止本院99司執字第56094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
序。
二、聲請人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99年度北簡字第11791號
),惟查該異議之訴業因顯無理由,經本院判決駁回在案,
其據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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