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570號
原   告 大臺中開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茂州
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 律師
原告與被告 張宛倩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6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張宛倩最新之
)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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